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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1月28日 15:27 作者: 浏览:
第一条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家庭出现突发事件的学生提供的临时性生活补助,旨在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临时性困难,使其能安心在校学习,完成学业。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
(一)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家庭出现突然变故,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四)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二)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三)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学习不思进取,出现多门挂科现象的;
(五)对于因学生本人责任发生失窃被盗、发生宿舍火灾等情况的。
第三条 资助类型及标准:
1、 对于个别因病住院治疗的学生,补助标准200-300元;
2、 因突发性事件,家庭经济来源受到较大影响,致使学生学习和生活受到明显影响的,补助标准300-500元。
3、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对家庭经济收入有重大影响的贫困学生,根据受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其他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条说明
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学期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
1、学生需向辅导员提交困难补助书面申请,辅导员对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补助类别;
2、学院资助专干汇总、办公室审批;
3、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4、学院资助专干备案、报财务处。
第六条 困难补助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统一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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