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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三峡大人〔20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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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3日 14:57 作者: 浏览:

三峡大人〔202236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2年10月20


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的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09〕14号)、《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号)、《省属高校机构编制及人员总量管理改革试点方案》(鄂编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才尽其用。

(二)坚持科学设岗,评聘分开。

(三)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四)坚持优化结构,精简高效。

(五)坚持严格考核,规范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纳入学校岗位总量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的设置与聘用范围。其中,校领导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总量

根据《省属高校机构编制及人员总量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学校岗位总量,报上级部门核准后执行。学校引进入选国家、省级重要人才计划以及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时,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增加人员总量。

第五条  岗位分类

校内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

1.教师岗位。主要包括各学院设置的专任教师岗位、实验教师岗位和思政教师岗位(辅导员)。其中思政教师岗位(辅导员)主要包括各教学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的科长、辅导员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教育部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基地等相关岗位。

2.实验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各实验室(中心)设置的承担相关专业实验教学辅助工作的岗位。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科学研究、图书、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经济、卫生等岗位。

(二)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学院机关和教辅单位及其他内设机构中设置的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日常运行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岗位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共分13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4级,即专业技术一级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级,即专业技术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级,即专业技术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级,即专业技术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教师岗位:教师岗位分11级,其中教授设教授二级、教授三级和教授四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和四级;副教授设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和副教授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和七级;讲师设讲师一级、讲师二级和讲师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和十级;助教设助教一级和助教二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和十二级。

2.实验技术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分10级,其中正高级实验师对应专业技术四级;高级实验师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和七级;实验师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和十级;助理实验师设2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和十二级,实验员为专业技术十三级。

3.其他专技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正高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四级;副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和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和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和十三级。

  1. 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分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  结构比例

    学校设置的各类岗位比例为: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不高于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不高于学校岗位总量的10%。

    (一)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总体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5%左右,正高、副高比例为1:3左右。专业技术高级岗位重点向教师岗位倾斜。

    2.正高级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按照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副高级岗位内部结构比例为2∶4∶4。中初级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二)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按照《省属本科高校职员制试点工作方案》(鄂人社函〔2015〕2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省人社厅核定的岗位比例执行。

    第八条  岗位设置程序

    (一)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省属高校机构编制及人员总量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制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校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程序

    1.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设置岗位,并制定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及基本上岗条件。

    2.人事处汇总各单位设岗方案,并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同时根据湖北省关于高校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计算确定各类岗位各等级岗位数量。

    学校可按《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号)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置部分特设岗位,用于聘用引进的高层次拔尖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3.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九条  聘用权限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三、四级岗位的聘用,由学校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岗位的聘用,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聘用。

    第十条  申报条件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聘用申报条件(详见附件),其中职员岗位申报条件按《三峡大学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峡大人〔2015〕50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主要聘用程序包括:

    (一)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

    (二)个人申请。

    (三)资格审查。

    (四)聘用委员会评审。

    (五)评审结果公示。

    (六)学校审定。

    (七)发文并签订聘用合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三级、四级岗位的聘用程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原则上每四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所有受聘相应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工资待遇,按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聘期内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合同;聘期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所有受聘人员按照受聘岗位,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逐步建立基于“岗变薪变”的薪酬体系。聘期内转聘至其他岗位的,从聘用的下月起,按新聘用岗位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其实际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与岗位聘用,其待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聘期内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晋升的,学校授权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予以聘用。其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只聘用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一级。

    第十七条  聘期内经学校批准,受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化的人员,按以下方式聘用:

    (一)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属于学校党委任命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按照其党政职务聘用到对应等级的职员岗位;属于其他情形的,原已聘用过职员职级的,可聘用原相应职员职级,未聘用过职员职级的,一般聘用到九级或十级职员岗位。

    (二)由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交流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已聘用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可聘用到原岗位等级;未聘用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未聘用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的岗位等级的,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一级。

    (三)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交流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具有高级工及以下工人技术等级的,直接聘用到对应岗位,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根据学校岗位空缺情况聘用。

    第十八条  因组织调整、年龄、任期等原因退出处级领导岗位或科级岗位的人员,经学校批准改任职员的,按照学校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规定聘用相应职员职级;经学校批准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有关规定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第十九条  学校新进教职工,经考核合格,可依据岗位类别,结合岗位空缺情况予以聘用。

    (一)受聘管理岗位的,根据聘用条件,聘用到九级或十级职员岗位;

    (二)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聘用到对应岗位的最低一级。其中在原单位已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进校后至学校启动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之间的过渡期内,可暂按原单位已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后期参与学校岗位等级聘用工作后,按实际受聘岗位等级聘用。

    (三)受聘工勤技能岗位的,具有高级工及以下工人技术等级的,直接聘用到对应岗位,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根据学校岗位空缺情况聘用。

    第二十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第二十一条  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工作安排者;

    (五)受到开除处分者;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解除合同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拟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暂时不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2年)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两类岗位”任职人员仅限校领导、教务处、科技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研究生院的正、副职负责人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人员。“两类岗位”人员纳入管理人员范围,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教师岗位的工作任务。“两类岗位”任职人员按照其所聘用的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其工资。

    第二十四条  关于业绩条件的相关说明

    (一)申报人员的业绩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二)申报人员进校工作后取得的业绩与成果,须以三峡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校选派脱产进修、访学期间取得的业绩与成果,须以三峡大学为署名单位之一。

    (三)申报晋级聘用的人员,其教科研业绩须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四)论文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用于直接申报聘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论文,同一篇论文只允许1人且使用1次。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本人岗位聘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岗位设置与聘用细则的通知》(三峡大人〔2010〕38号)即行废止。

     

    附件:1.《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聘用申报条件》

    2.《三峡大学实验技术岗位聘用申报条件》

    3.《三峡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报条件》

    4.《三峡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报条件》

     

三峡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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