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省人社厅核定的岗位比例执行。
第八条 岗位设置程序
(一)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省属高校机构编制及人员总量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制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校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程序
1.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设置岗位,并制定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及基本上岗条件。
2.人事处汇总各单位设岗方案,并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同时根据湖北省关于高校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计算确定各类岗位各等级岗位数量。
学校可按《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号)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置部分特设岗位,用于聘用引进的高层次拔尖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3.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九条 聘用权限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三、四级岗位的聘用,由学校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岗位的聘用,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聘用。
第十条 申报条件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聘用申报条件(详见附件),其中职员岗位申报条件按《三峡大学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峡大人〔2015〕50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主要聘用程序包括:
(一)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
(二)个人申请。
(三)资格审查。
(四)聘用委员会评审。
(五)评审结果公示。
(六)学校审定。
(七)发文并签订聘用合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三级、四级岗位的聘用程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原则上每四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所有受聘相应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工资待遇,按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聘期内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合同;聘期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所有受聘人员按照受聘岗位,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逐步建立基于“岗变薪变”的薪酬体系。聘期内转聘至其他岗位的,从聘用的下月起,按新聘用岗位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其实际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与岗位聘用,其待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聘期内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晋升的,学校授权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予以聘用。其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只聘用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一级。
第十七条 聘期内经学校批准,受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化的人员,按以下方式聘用:
(一)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属于学校党委任命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按照其党政职务聘用到对应等级的职员岗位;属于其他情形的,原已聘用过职员职级的,可聘用原相应职员职级,未聘用过职员职级的,一般聘用到九级或十级职员岗位。
(二)由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交流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已聘用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可聘用到原岗位等级;未聘用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未聘用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的岗位等级的,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一级。
(三)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交流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具有高级工及以下工人技术等级的,直接聘用到对应岗位,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根据学校岗位空缺情况聘用。
第十八条 因组织调整、年龄、任期等原因退出处级领导岗位或科级岗位的人员,经学校批准改任职员的,按照学校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规定聘用相应职员职级;经学校批准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有关规定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第十九条 学校新进教职工,经考核合格,可依据岗位类别,结合岗位空缺情况予以聘用。
(一)受聘管理岗位的,根据聘用条件,聘用到九级或十级职员岗位;
(二)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聘用到对应岗位的最低一级。其中在原单位已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进校后至学校启动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之间的过渡期内,可暂按原单位已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后期参与学校岗位等级聘用工作后,按实际受聘岗位等级聘用。
(三)受聘工勤技能岗位的,具有高级工及以下工人技术等级的,直接聘用到对应岗位,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根据学校岗位空缺情况聘用。
第二十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第二十一条 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工作安排者;
(五)受到开除处分者;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解除合同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拟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暂时不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2年)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两类岗位”任职人员仅限校领导、教务处、科技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研究生院的正、副职负责人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人员。“两类岗位”人员纳入管理人员范围,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教师岗位的工作任务。“两类岗位”任职人员按照其所聘用的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其工资。
第二十四条 关于业绩条件的相关说明
(一)申报人员的业绩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二)申报人员进校工作后取得的业绩与成果,须以三峡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校选派脱产进修、访学期间取得的业绩与成果,须以三峡大学为署名单位之一。
(三)申报晋级聘用的人员,其教科研业绩须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四)论文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用于直接申报聘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论文,同一篇论文只允许1人且使用1次。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本人岗位聘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岗位设置与聘用细则的通知》(三峡大人〔2010〕38号)即行废止。
附件:1.《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聘用申报条件》
2.《三峡大学实验技术岗位聘用申报条件》
3.《三峡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报条件》
4.《三峡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