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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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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07日 11:16 作者: 浏览:

三峡大人〔202223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2年7月2日 

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更大力度集聚培养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高水平成果产出,为学校新时期发展提供不竭动能,结合学校实际,完善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专项经费支出类别

1.青年拔尖人才培育基金。主要用于支出“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的培养对象及其团队开展科研工作及建设的各类直接费用。

2.领军人才培育基金。主要用于支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人选及其团队开展科研工作的各类直接费用。

3.教学名师培育基金。主要用于支出“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培养人选及其团队开展教学、教研、科研等工作的各类直接费用

4.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主要用于支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校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各类直接费用。

5.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所在学科团队建设所必需的各类直接费用。

6.博士后创新人才科研资助。主要用于支出在站的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各类直接费用。

第四条 人才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和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应符合项目预算规定并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验收后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分析、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实验室日常水、电、气、暖等日常维护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以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4.专家咨询(评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成果鉴定中的专家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不得支付给校内人员及团队成员。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和标准可参照学校《三峡大学专家费用管理办法》(三峡大财〔202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才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人事处公布个人受资助标准,经费负责人按照个人受资助标准制订经费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院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备案后使用。

经费支出由受资助个人按财务相关规定申请,人事处分管负责人签批。

第六条 专家咨询(评审)费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

自然科学学科的设备费和业务费总额不低于资助经费的50%。

劳务费按比例设上限,项目总经费10万元以下的,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项目总经费10-100万元的,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项目总经费100-200万元的,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项目总经费200-500万元的,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项目总经费500万元以上的,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七条 人才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期按相应协议执行。

第八条 学校鼓励不同受资助人的各类人才专项经费打通使用,鼓励以团队形式进行学科平台建设,鼓励统筹购置大型公用设备。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经费划拨年度计划。

第九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人才专项经费的正常实施,及时制止经费的不合理使用,学校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审批、划拨和冻结有关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三峡大人〔2015〕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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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7月2日印发

共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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