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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本科生导师制暂行条例》(试行) (三峡大教字[2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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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6月22日 10:04 作者: 浏览:

三峡大学本科生导师制暂行条例(试行)

三峡大教字[2002]31号

(2002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更好地实施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

第二条  导师制是指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简称导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学分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为全面规范我校导师制管理工作,按照《三峡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章  导师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全面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才。

第五条  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进程,指导学生选课,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使学生构建出反映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的要求,符合自身特点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体系。

第六条  针对学生在学习进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开展咨询服务。

第三章 对导师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导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以律己,在思想道德、工作作风、业务学习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应成为学生的榜样;导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

第八条  导师应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指导,并掌握学生的心理、思想和学习等方面状况,以便分类指导因材施教。每位导师每学期应主动与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谈话,谈话次数每月不得少于1次,并应有记录。

第九条  导师应熟悉有关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校的教学管理文件及学分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十条  导师应帮助学生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学生选修课程,选择专业方向,制订个人的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安排学习进程,并具体指导学生每学期的选课。

第十一条  导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进程,根据学生的特长和志趣,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目的地指导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论文写作能力。

第十二条  导师应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综合测评等工作,并对学生的评优、奖励、处分、推荐就业等提出建议。

第四章  导师聘任条件

第十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有高度的责任心,有教育教学经验,懂教育教学规律。

第十四条  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

第十五条  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五章  导师聘任办法

第十六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各学院自主聘任,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一般导师应实行4年或5年一贯制,任期最低不少于2年,但对经考核不称职的导师可随时撤换。

第十八条  如因学生过多致使导师缺乏,可采用如下办法解决:

1、在低年级学生中采取班导师制,即一个小班配备1名导师;到三年级后采取每10至15名学生配备一名导师。

2、聘请有高级职称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担任。

3、聘请具有教师资格,且符合本条例第四章规定条件的学校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章  导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导师工作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直接领导,归口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导师委员会,定期就导师的培养培训、导师的工作情况、考核、评优等进行研究并决策。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设立导师组,由学院院长任命组长,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以便于导师间交流经验,提高指导能力。

第二十二条  导师应建立导师工作日志,作为总结、考核导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考核不称职的导师,各学院应随时撤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2级本科生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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