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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 三峡大教〔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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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3月24日 16:16 作者: 浏览:

 

三峡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专业内涵式发展,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实际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对毕业生毕业五年左右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情况进行的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对毕业生毕业时所应具备的能力进行的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对课程教学目标在教学实施中所达成的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专业认证的各本科专业,暂未参加认证的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学院(部)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专业评价的执行情况纳入学院教学考核。

第五条 学院(部)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学院(部)应成立人才培养质量领导小组和评价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各专业须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应以《国标》和“认证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学校、学院办学定位以及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发展需求。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应涵盖本专业毕业五年左右毕业生、教师、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学院(部)督导专家、学院(部)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用人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学院(部)教学委员会主任为学院所有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第八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访谈、自查反思、召开座谈会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部)存档,保存六年。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国标》和“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应涵盖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学院(部)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学生实习单位领导、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实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2-6 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一般由2-6 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支撑度的大小确定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值。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评价记录完整、真实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专业应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特别应对未达成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学院(部)教学督导专家、学院(部)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

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通识教育必修类和跨学院课程的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由课程开课单位具体负责评价,专业所在学院配合完成。专业课程的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完成。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调查问卷、访谈等。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期末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真实。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部)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对各类课程的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评价结果将帮助专任教师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和调整课程内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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