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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三峡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峡大校〔2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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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3月16日 17:14 作者: 浏览:

                    《三峡大学“三峡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三峡学者计划”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三峡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三峡大学

                                   2019年11月19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三峡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选拔、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学校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和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特实施“三峡学者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峡学者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选拔、培养、激励、考核为手段,以出高水平、创新性成果为目标,立足学校实际,为人才提供特别支持。

第二条 “三峡学者计划”实行聘期任务制,面向校内教师公开选聘,选聘人数总体控制在教师总量的10%以内。

第三条 “三峡学者计划”分为三个层次。按照“成果导向、公开选聘、明确任务、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峡学者计划”的统筹领导,人事处负责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参与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聘办法

第五条 选聘范围和条件

(一)选聘范围

“三峡学者计划”的选聘范围为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经实行年薪制薪酬的教师不纳入选聘和业绩认定范围。

(二)选聘基本条件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拟申报的教师近5年取得的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医类获批且主持纵向A1级及以上项目1项;人文社科获批且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

2.理工医类发表SCI、EI源刊及以上学术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发表外文类SSCI、A&HCI及以上、或中文类B级及以上学术论文2篇。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4.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人事处牵头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实施,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参与,负责相关业绩成果的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

2.学院审核推荐,推荐人数控制在全院教师总数的8%以内(“双一流”学科、博士点学科所在学院可放宽到10%以内)。

3.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4.校内公示。

5.校长办公会审定。

6.发文聘用,签订合同。

第三章  聘期任务和津贴

第七条 “三峡学者计划”实行聘期任务制,聘期为4年,根据入选层次确定聘期任务。

(一)聘期内,第一层次人才须完成下列任意3条任务,第二层次人才须完成下列任意2条任务:

1.获批且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获批且主持科技部科技计划专题1项;或获批且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2.理医类发表SCI一区、Nature index、高水平T级学术论文2篇;工科类发表SCI一区、高水平T级、中文类A级(指定期刊)学术论文2篇(如果全部是中文类A级指定期刊学术论文则应为3篇);人文社科类发表外文类SSCI一区、A&HCI一区、中文类A级、转载复印A级、报刊A级学术论文2篇。

3.获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级科技(科研)奖1项(三峡大学为完成单位之一,个人有效排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三峡大学为完成单位之一,个人有效排名)。

5.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或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

6.主持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到账经费累计理医类160万元及以上、工科类32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100万元及以上。

7.获批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排名前2)。

8.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

9.获批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线下“金课”、线上线下混合式“金课”、虚拟仿真“金课”1门(排名前2)。

10.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国家级银奖及以上。

11.获创作与实践类A级及以上奖1项(排名第1)。

12.咨询报告类成果(排名第1),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或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等中央部门采纳,或进入国家战略规划、发展规划。

(二)聘期内,第三层次人才须完成下列任意2条任务:

1.理工医获批且主持纵向A1级项目1项;人文社科获批且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获批且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

2.理医类发表SCI一区、Nature index、高水平T级学术论文1篇;工科类发表SCI一区、高水平T级、中文类A级(指定期刊)学术论文1篇(如果全部是中文类A级指定期刊学术论文则应为2篇)。人文社科类发表外文类SSCI一区、A&HCI一区、中文类A级、转载复印A级、报刊A级学术论文1篇。

3.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奖三等奖1项(排名第1);或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第1)。

4.主持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到账经费累计理医类120万元及以上、工科类24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80万元及以上。

5.获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第1)。

6.获批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线下“金课”、线上线下混合式“金课”、虚拟仿真“金课”1门(排名前3)。

7.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获省级金奖。

8.获创作与实践类B级及以上奖1项(排名第1)。

9.咨询报告类成果(排名第1),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或被中央部办委局、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政协采纳,或进入省级战略规划、发展规划。

第八条 入选“三峡学者计划”的人才聘期内享受人才津贴。

津贴标准:第一层次人才15000元/月、第二层次人才8000元/月、第三层次人才40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津贴实行预发制,按对应津贴月标准的30%按月进行预发,每年发放10个月,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整、补发或退回。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三峡学者计划”聘期为4年,每年选聘1次。入选人才须与学校签订合同,聘期满严格按合同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校对入选“三峡学者计划”人才实行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

1.中期考核。聘期满2年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中期考核合格的继续执行合同;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其任务实际完成情况调整津贴发放标准、停发或退回已发津贴。

2.聘期考核。聘期满学校统一组织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按相应层次标准全额享受津贴;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根据其实际业绩完成情况给予相应津贴且多发的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聘期满取得的业绩达到高一层次聘期任务合格标准的,可以申请升等考核;聘期满取得的业绩未达到聘期任务要求的,可以申请降等考核(其中第三层次不能降等),申请升等或降等考核的,按最终考核结果确定津贴标准且多发的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入选“三峡学者计划”的教师在聘期内获得以下突出业绩之一,聘期考核直接认定为合格,并按第一层次人才标准兑现津贴:

1.理工医学科获批且主持纵向T级项目1项。

2.人文社科获批且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1项。

3.获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级科技(科研)奖1项(三峡大学为完成单位之一,排名前5)。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三峡大学为完成单位之一,排名前5)。

5.入选国家级或教育部人才计划或项目(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

6.在《Science》《Nature》《Cell》《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聘期内出现经学校认定的不适宜再继续聘用的情形的,经学校研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时根据其聘期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相应津贴标准且多发的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聘期中途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出的,学校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津贴标准,多退少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聘期任务中各类业绩的认定。

1.教学业绩、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学术论文和专利等)的第一完成单位为三峡大学。各类教学业绩、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级别、排名等认定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等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认定。

2.SCI论文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的中科院大类分区为准;同一篇学术论文只允许1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计划中使用。

3.获得的科技(科研)奖其证书须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盖章。

4.科技部科技计划专题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第十六条 主持的横向项目课题经费不包括为合作单位购买的设备、仪器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合作经费、培训、考察调研经费、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和监测项目经费、以及使用学校资质承担的其他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未入选“三峡学者计划”的教师,在本办法实施后4年内取得的业绩达到相应层次聘期任务合格标准的,可以申请按照相应层次进行业绩成果认定,经学校认定达到相应层次考核合格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聘期应发津贴总额的80%一次性发放津贴。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人员的津贴退回工作由学院负责,退回的津贴作为学院人员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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