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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1月24日 14:09 作者: 浏览: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等
4个学科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三峡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细则》、《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管理细则》、《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等4个学科建设管理制度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学科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05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我校建设和发展中的核心工作,为规范我校的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水电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为目标,坚持服务于国家水利、电力行业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学科结构与布局;培育学科特色,以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为突破口,形成学科优势;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和趋势,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平台,统筹协调,全面提升学科水平。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机制,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负责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中期检查、评估及验收工作。
第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学院的学科规划及学科建设工作;各学院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院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审核与监督,组织本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协助学校做好学科建设的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科建设规划,遴选重点学科以及审议学科建设其它重要事项等,为学校学科建设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章 学科建设体系
第六条 学校对学科进行分层分类管理,构建由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组成的学科建设体系,学科分为学术型、应用型以及学术与应用并重的综合型三种类型。
第七条 国家级重点学科要以世界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科方向,以建成国际知名学科为目标。
第八条 省部级重点学科要以国内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内同类国家重点学科水平为参照,以建成国家重点学科为目标。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以行业或区域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内同类省级重点学科水平为参照,以建成省级重点学科为目标。
第十条 一般学科以建成校级重点学科为目标,学校优先支持紧密结合国家重大需求并有一定基础的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的申报与建设按教育部、湖北省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校级重点学科由各学院申请,学校组织评审和审批。
第四章 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采用立项建设与规划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十三条 各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填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学院审核,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具体参照《三峡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平台建设经费、成果建设经费、学术交流经费、工作经费、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经费等。经费按年度拨付,经费使用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同时学院参与审核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具体参照《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章 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展、各阶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学科竞争。对发展方向正确,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在下一轮项目申报中学校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根据《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湖北省各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
第二条 经费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按照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为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学科所属学院对经费合理、合规使用进行审核,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经费分项目单独核算,开支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审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不得用于和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经费按用途主要分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学科建设工作经费、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经费。
第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包括平台建设经费、成果建设经费、学术交流经费和平台建设配套人员经费。
第七条 平台建设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必需的专业仪器设备、软件及配套的实验室条件建设、图书资料购置,其中1%可用于实施方案的调研、论证和验收管理。每项平台建设配套人员经费原则上不超过该平台建设经费的6%,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工作量核定经费后划拨给学院统一管理;各平台建设配套人员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学校年度预算中核定的平台建设配套人员经费总额度。
第八条 成果建设经费用于发表高水平论文的版面费、专著出版费、申请发明专利和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鉴定费等。
第九条 学术交流经费用于教师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差旅费。
第十条 学科建设工作经费包括学院职工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生的必要的加班费,学位点、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经费,聘请校外专家讲学的差旅费、评审咨询、住宿费、接待费,学科建设研讨会议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开支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30%,接待费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5%。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经费用于与立项项目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论文发表费、专著出版费、软件开发费、资料费、咨询费。
第十二条 以下费用不得在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中列支:
1、教师自行联系的进修、访问费用;
2、未列入学科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
3、日常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
4、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劳务费、讲课费、招待费等。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划拨和审批
第十三条 经费由学科所在学院按年度分项目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两周内,按批准的项目经费总额编制经费预算,并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将经费中的平台建设经费分批次划拨至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按学校实验室建设及物资设备购置的有关规定使用;将平台建设项目配套人员经费、学科建设工作经费划拨给学院;将成果建设费、学术交流费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经费划拨给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费用的使用须按本细则规定执行,非本项目费用不得在该项目中支出,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并按学校财务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后报销。
第十六条 报销平台建设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院长审批,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项目负责人是院长,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报销成果建设经费、学术交流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分管学科建设副院长审批;学院学科建设工作经费和平台建设配套人员经费报销由学院院长审批。每年项目负责人应向学科全体人员公布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签署意见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由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产生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分别统一标注“三峡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 “Supported by Service of Key Discipline in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CTGU)”。未标注的,一律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 拟出版的专著在完成初稿后,由相关项目负责人于当年9月份以前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出版合同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签署。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超支不补,结余一律清零。
第四章 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检查、考核、评估,发现违纪或评估不合格者,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其经费的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管理细则
为加强学科建设理论研究,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科建设水平,学校设立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基金。为规范和加强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要在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分析国内外高校学科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开展学科建设理论研究,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二条 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面向全校教职工,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重点支持与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密切结合且有助于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四条 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在晋升职称、竞聘上岗时等同于厅局级纵向研究项目。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的指南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组织、立项批准、项目验收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自立项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七条 申请人可到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领取(或从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网站下载)《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根据立项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交所属单位审核。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审查合格的《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申请书》集中上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进行论证,出席论证会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拟立项项目,由专家组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进行复核、审批和立项。
第三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立项通过一个月内按批准的项目经费总额编制开支计划。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具体参照《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项目进展报告,向所属部门和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将视情况予以暂缓、中止、撤销该项目,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 验收和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填报结题审批书,编制经费决算书,并提交最终成果(论文、专题报告、专著等)。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结题审批书和经费决算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将材料上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学科办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专家根据项目申请书、结题审批书、经费决算书等材料,对项目完成情况、学术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项目经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其成果归档保存,用以指导学科建设工作和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对研究项目完成效果好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审批后续学科建设理论研究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为加强学科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科建设水平,规范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重点资助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学科、博士点建设学科、一级学科硕士点和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立项、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并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
第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平台建设、成果建设、学术交流等,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超出一年需在申请时明确提出。
第五条 平台建设主要资助学科建设所需的专业仪器设备、软件、图书资料及配套的实验室条件建设等。
第六条 成果建设主要资助与建设学科相关的高水平的科研论文、专著的出版、申请发明专利和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鉴定。
第七条 学术交流主要资助教师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受理。
第九条 各学院自接到通知起组织申报。申请人可到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领取(或从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网站下载)《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书》及相关材料,并根据计划书要求认真填写《计划书》。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所属单位对《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审查合格的《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书》集中上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须报科技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处报送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学科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并接受学校监察处监督,出席论证会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由专家组提出具体的项目立项建议和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对通过论证的项目按专家意见组织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对学校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立项通过两周以内按批准的项目经费总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项目进展中期报告,向所属单位和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暂缓拨付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提出变更申请,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建设周期重要事项申报制度。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发生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执行不力、违反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建设难以完成的项目,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应视情况予以中止、撤销该建设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填报结题审批书,编制经费决算书。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结题审批书和经费决算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将材料上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专家根据项目申请书、结题审批书、经费决算书等材料,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评议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