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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9月19日 15:02 作者: 浏览: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并促进教师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全体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含“两类岗位”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实验教师、思政教师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条 考核内容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形式:
(一)参加学术会议
教师参加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并担任会议主持人或作口头报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教师须参加全国一级学会分支机构及以上机构,或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限马克思主义学科教师)主办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二)受邀学术讲座或展览展演比赛
教师受邀赴国内外高校(其中,国内高校限“双一流”高校)、科研(学术)机构、国际组织,国内外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世界500强企业开展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讲座;或艺术类学科教师受邀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文联或电视台举办的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的展览(限本人参展)、展演(含本人参演或指导学生参演)、比赛(含本人参赛、担任评委或指导学生参赛),体育类学科教师受邀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体协举办的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的比赛(含本人参赛、参与赛事组织、裁判执裁或指导学生参赛)。
(三)国(境)外访学研修
教师赴国(境)外高校、科研(学术)机构、国际组织等进行访学研修(含从事与学术相关的工作)。
(四)国内访学研修
自然科学相关学科教师赴国内院士或长江、杰青、优青等国家级人才团队进行访学研修;人文社科相关学科教师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国家级人才团队、国内“双一流”高校二级教授及以上知名学者团队进行访学研修,其中艺术、体育类学科可放宽至国内“双一流”高校教授及以上学者团队。
(五)主办学术研讨会
教师牵头主办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的小规模(≤20人,其中外单位参会人员不少于30%)、高质量(有院士、学部委员或长江、杰青、优青等国家级人才出席)线下学术研讨会。
(六)获批合作研究(交流)项目
教师与校外其他单位人员共同申请并获批主持或参与T级纵向科研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交流)项目、科学技术部“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或国(境)外政府、高校及科研(学术)机构科研项目。
第三条 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考核等次
学术交流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考核标准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当年考核合格:
(1)参加学术会议或受邀学术讲座或展览展演比赛1次;
(2)获得校外部分资助赴国(境)外访学研修6个月及以上;
(3)国内访学研修3个月及以上;
(4)获批参与合作研究(交流)项目1项。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2年内(含活动当年)考核合格:
(1)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部分资助赴国(境)外访学研修12个月及以上;
(2)国内访学研修6个月及以上;
(3)主办学术研讨会。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4年内(含活动当年)考核合格:
(1)自费(含使用个人项目经费)或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境)外高校全额资助,赴国(境)外访学研修12个月及以上;
(2)国内访学研修12个月及以上。
4.获批主持合作研究(交流)项目,项目执行期内考核合格。
(三)免考核规定
1.自然年度内经学校同意派出脱产挂职6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当年可免于考核。
2.男性教师年满55周岁及以上、女性教师年满52周岁及以上,可免于考核(受聘校级“求索人才”岗位的除外)。
第四条 考核管理
(一)考核组织
学术交流考核纳入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二)考核结果及应用
1.学术交流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学术交流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职称申报任职年限。
(三)证明材料提交
教师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1)会议通知或邀请函(需包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信息);
(2)会议手册或主办方出具的参会证明(需注明参会身份、报告题目等信息);
(3)参会照片。
2.受邀学术讲座或展览展演比赛:
(1)邀请函或活动通知;
(2)现场照片;
(3)新闻报道(企业和国(境)外不做要求)。
3.国(境)外访学研修:
(1)邀请函;
(2)护照签证页/通行证签注页及出入境盖章页;
(3)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4)访学研修总结报告。
4.国内访学研修:
(1)邀请函;
(2)访学研修证明;
(3)访学研修总结报告。
5.主办学术研讨会:
(1)会议通知;
(2)会议手册(如有);
(3)参会人员名单(需注明单位等信息);
(4)院士或杰青等领军人才出席的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签到表等)
(5)新闻报道。
6.获批合作研究(交流)项目:
(1)立项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2)经费到账证明。
(四)考核等次确定
所在单位对教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