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
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丰富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的形式,拓宽经费资助渠道,在现行管理办法中增加“其它公派”出国(境)研修类别,并对原《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6]16号)相关条款补充如下:
第一条 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包括“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其它公派”三种类型。其中,通过校、院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争取到研修资格,经批准赴国(境)外研修,纳入“学校公派”计划;由个人自费、或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或争取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机构资助,经批准赴国(境)外开展科研合作或讲学,纳入 “其它公派”计划。
第二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者,学校报销其1次往返国际机票、国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计发国内在途差旅补助;学校资助国(境)外生活补贴,其中,出国研修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研究生类标准的80%执行,出境研修(香港、澳门、台湾)境外生活补贴按7000元/月标准执行;学校报销出国(境)教师办理签证所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签证费、美国service费、英国Bench Fee(1000英镑及以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计发差旅补助。
第三条 “其它公派”教师出国(境)研修费用和签证相关费用由教师自理或国(境)外接受方资助。
第四条 所有公派出国(境)研修教师,在协议规定的培养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还享受学校发放的基础性绩效。
第五条 所有公派出国(境)研修时间不超过1年,不得延期;擅自延长研修期限者,停发工资等相关待遇;逾期不归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6]16号)执行。